一、备案、备案变更资料
《舱单备案登记表》(加盖公章)
1、运单复印件(航司)
2、公章及其他业务专用章的印章印模(空白纸盖章)
3、总公司/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(如有需加盖公章提供)
4、分/子公司,需总公司提供《授权书》及分/子公司营业执照(如有)
5、如外国企业无营业执照,需提供《外国(地区)企业常驻代表登记证》
如有三证合一,请提供三证合一,确认没有三证合一的还可以继续提供组织机构代码。
二、开启舱单管理系统传输时限
中国海关开启舱单管理系统传输时限,即完整、准确的舱单数据必须在装船(驶离中国大陆船舶或者入境/过境中国大陆的船舶)前24小时通过电子数据发送给中国海关。
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货物、物品的,舱单传输人应在办理货物、物品申报手续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主要数据。海关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,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其他数据:
1. 集装箱船舶装船的24小时以前,非集装箱船舶在开始装载货物、物品的2小时以前;
2. 航空器在开始装载货物、物品的4小时以前。
PS:按照目前海关舱单系统设置,超过规定时限后,系统还是可以接受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的,但是,数据报文必须要由海关关员进行人工审核后才可以入库。
三、舱单数据填制规范调整——数据必填项、数据内容要求
原始舱单数据填制规范调整:
新增必填项
选填变条件
预配舱单数据填制规范调整
新增必填项
选填变条件
选填项增加
四、原始、预配数据填写新规
公告第六条规定了提(运)单下各项货物、物品名称应当在“货物简要描述”数据项中逐一、准确、完整的填写。并公布了填写的负面清单。(填写规范见公告附件1、2、35、37;负面清单见附件39)不符合相关要求的,做退单处理。
即日后服装类在货物简要描述中不能写服装,要具体到衬衫、短裤、长裤、连衣裙等名词。
五、详细信息填写
舱单要求必须填写收、发货人及通知人(若为指示提单)的详细信息,例如中国境内企业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(Unified Social Credit Identifier) 或组织机构代码(Organization Code)及其联系方式。境外企业提供企业代码及其联系方式,例如:英国注册企业提供Company Number或VAT Number;美国注册企业提供CIK (Central Index Key), EIN (Emplo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)
本文标题:舱单系统6月1日实施新政,货代、外贸、报关行业必备干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