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舱单系统6月1日实施新政,货代、外贸、报关行业必备干货

发布日期: 2022-05-25 点击: 1254

一、备案、备案变更资料

《舱单备案登记表》(加盖公章)

1、运单复印件(航司)

2、公章及其他业务专用章的印章印模(空白纸盖章)

3、总公司/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(如有需加盖公章提供)

4、分/子公司,需总公司提供《授权书》及分/子公司营业执照(如有)

5、如外国企业无营业执照,需提供《外国(地区)企业常驻代表登记证》

如有三证合一,请提供三证合一,确认没有三证合一的还可以继续提供组织机构代码。

二、开启舱单管理系统传输时限

中国海关开启舱单管理系统传输时限,即完整、准确的舱单数据必须在装船(驶离中国大陆船舶或者入境/过境中国大陆的船舶)前24小时通过电子数据发送给中国海关。

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货物、物品的,舱单传输人应在办理货物、物品申报手续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主要数据。海关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,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其他数据:

1. 集装箱船舶装船的24小时以前,非集装箱船舶在开始装载货物、物品的2小时以前;

2. 航空器在开始装载货物、物品的4小时以前。

PS:按照目前海关舱单系统设置,超过规定时限后,系统还是可以接受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的,但是,数据报文必须要由海关关员进行人工审核后才可以入库。

三、舱单数据填制规范调整——数据必填项、数据内容要求

原始舱单数据填制规范调整:

新增必填项

选填变条件

预配舱单数据填制规范调整

新增必填项

选填变条件

选填项增加

四、原始、预配数据填写新规

公告第六条规定了提(运)单下各项货物、物品名称应当在“货物简要描述”数据项中逐一、准确、完整的填写。并公布了填写的负面清单。(填写规范见公告附件1、2、35、37;负面清单见附件39)不符合相关要求的,做退单处理。

即日后服装类在货物简要描述中不能写服装,要具体到衬衫、短裤、长裤、连衣裙等名词。

五、详细信息填写

舱单要求必须填写收、发货人及通知人(若为指示提单)的详细信息,例如中国境内企业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(Unified Social Credit Identifier) 或组织机构代码(Organization Code)及其联系方式。境外企业提供企业代码及其联系方式,例如:英国注册企业提供Company Number或VAT Number;美国注册企业提供CIK (Central Index Key), EIN (Emplo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)

本文标题:舱单系统6月1日实施新政,货代、外贸、报关行业必备干货

本文链接:https://www.flgjex.com/news/1080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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